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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方支付專法譲電子商務發光發熱

轉載至 國政基金會 2014年09月09日

8月26日,數字科技董事長及前任、現任總經理遭檢方以違法經營未經金管會核准的「線上儲值」業務起訴,新聞媒體更以數字科技違法吸金186億作為新聞標題,引發證券市場與第三方支付產業震撼。

數字科技經營階層強調網路創新都是走在法律前,公司效法國外代收轉付機制,同時以實名認證方式,保障買賣雙方權益,並無吸金或其他不法行為。這種交易平台,究竟是犯罪還是創新?法規是否落後扼殺產業發展?

目前支付產業的法源為《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》及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》,前者主要對象是銀行,然而金融機構屬於特許產業,一般業者難入其門;後者開放非銀行業者亦可經營儲值卡業務,但主要是以目前已發行之交通票證為基礎量身打造,與第三方支付產業特性有所差異。行政院4日通過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」,並列為本會期最優先法案,希望在年底前通過,帶動相關的產業。

專法開放三大業務:線上儲值國內外貨幣、提供線上營銷線下服務的營業行為(Online to Offline, O2O);及無實體的交易匯款,例如會員間帳戶匯款轉帳(Person to Person, P2P),也增設了一個「其他條款」,與國際接軌,當別國的電子商務有新的開放,該條款可授權金管會彈性的開放同類業務。

整體而言,對網路購物、網路遊戲業者有很大的助益,將大幅增加非金融業者的競爭力,讓其提供電子商務的金流服務,也讓消費者更方便。

數字科技未經金管會核准下偷跑,違法發行儲值點是事實,但其代收款項全數轉付相關價款給交易相對人,利潤主要是來自於交易手續費,不應視為吸金、詐騙。第三方支付與銀行吸收存款行為並不相同,第三方支付儲值就是針對未來不特定交易的預收貨款,這是介於存款、預收貨款的中間行為,應不屬於「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存款或吸收資金」,可排除銀行法第5條之1。美國紐約州、歐盟,也都不把第三方支付當作吸收存款行為,而採用資金移轉相關法律來規範,而該事件買賣雙方並未明顯受害,因此不應視為吸金、詐騙。

隨著智慧型手機、平板電腦的普及化,行動支付和網路購物的商機呈現爆發性成長。台灣身為資訊設備生產大國,軟硬體設備完善,但在法規重重限制下,第三方支付發展腳步緩慢,甚至還遠遠落後大陸。為協助國內業者接軌國外電子商務腳步,主管機關應盡速讓專法上路,並以「負面表列」作為管理規範,進行法規鬆綁和制度創新,只要是法令沒規定不准做的,盡量容許國內業者都可以先做,避免法規落後扼殺創新,第三方支付業者才有機會進入戰場與各國競爭。

在這事件中,另一個值得關注的議題就是支付帳戶裡的資金該如何管理?第三方支付,在為買方和賣方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同時,平台上積聚了大量在途資金。數位科技「8591寶物交易網」是國內最大的虛擬交易平台,單一網站4年金流高達186億元。支付資金應強制規範交付銀行信託或者履約保證,並存放於客戶資金專戶,與支付公司營運資金放在不同帳戶中,這樣才能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倒閉風險跟支付資金分開,確保專戶的資金獲得完善保護。若沒有做好配套,資金安全問題和支付風險問題就會產生。

建議第三方支付專法應針對電子支付業務、匿名存提款、防範洗錢風險與資金安全等做好相關規範。支付產業牽涉金額龐大,對整體金融環境具系統性的風險,興利的同時,防弊也不能輕忽,即使讓第三方支付功能有點不便,也是必要之惡。

「惡法亦法」、「舊法亦法」,違背法令應受法之處罰,才能彰顯法的公平性。但一個正在蓬勃發展的新興行業很難有完善的制度,進行科技創新往往會碰觸到法律紅線或遊走於法律邊緣,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產業特性不但新,變化快,又缺乏指標性的發展參考,法令往往跟不上產業創新腳步,惟有以「負面表列」訂定第三方支付專法才能因應多變的產業創新環境,積極迎向第三方支付產業爆發性發展。

本文轉載:國政基金會

本文作者:林建甫、周信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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