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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業專欄-產業創新 需要新執法思維

轉載至 中時電子報 2014年11月22日

第三方支付專法即將列為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,有機會在年底前通過,網路業者莫不對此消息感到欣慰,長久以來限制網路交易創新的限制就要取消,雖然說台灣網路業者要在金流服務上挑戰全球為時已晚,但亡羊補牢讓台灣業者面對國際網路金流服務如Pay Pal、支付寶來台競爭時,不致於一籌莫展,只是未來我們遇到法律與科技創新的矛盾時,如果司法單位不能用輔導、培養的新思維,繼續用管制、禁止的老作法,我們錯過的可能不會只是網路時代商機,還有更多發展的可能性。

從台灣網路金流服務勃發算起,業者多年來屢屢試圖申請進行第三方支付的業務,卻遭到主管機關以當年為了悠遊卡所設立的「電子票証發行管理條例」予以駁回,業者稱這是台灣網路業「失落的十年」,讓台灣業者從領先到落後,今年才掛牌的網路公司數字科技還未旗下遊戲寶物交易平台8591吃上官司,高層包括董事長、創辦人與總經理等三人都因此被求刑7年。

其實我們環顧國際上網路產業發達國家對於第三方支付的作法,雖然金融服務在全球都是屬於特許行業,但美國在一開始就明白界定如Pay Pal這類公司屬於網路公司,不在金融管制範圍,中國的支付寶土生土長,等到大到一個相當程度時,政府就是給予就地合法的處置,美國、中國大陸政府清楚,這些作法是為了鼓勵科技創新,讓產業有其他新發展的可能性,雖然創新會有風險,但政府願意與業者一起承擔。

其實台灣又何嘗沒有這種為了產業發展大局而就地合法的作法,甚至爭議可能遠比第三方支付還大,如當年面板廠友達在中科四期,環評就打算就地合法,只是最後遭遇地方抗爭而作罷,最近的案例就是股王大立光擴廠,台中市政府也是立刻變更地目為工業區用地。 難怪網路業者自嘲,誰叫自己產業不夠大,股價不夠高,因此政府才予以種種限制,甚至動輒挨告。

這類衝突也不只是台灣特有,美國也一直都有這樣問題,除了第三方支付外,網路下載的科技進步,如現在熱門的影音串流服務與Youtube這類影音分享網站,也一直挑戰智慧財產權過去的思維,可是我們可以看到美國處理的作法不是加以限制禁錮,而是讓業者自行協調,最後達成動態平衡,形成新的產業內容。

未來這類產業發展與法律的衝突勢必層出不窮,發生的產業也絕對不會只有在網路業,其他如生技、金融等產業,可以這麼說,越是法規管制的產業,就越是會有衝突,法律本來就無法預測創新的發展,我們如果持續用管制的舊思維,那如何能有創新的活力。(本文作者為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)

本文轉載:中時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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